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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7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包括:(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审查:
1、已备案的失业人员须本人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3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所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对登记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7天。
3、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后,通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携带相关资料(1、本人身份证;2、求职登记表;3、培训登记表;4、《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批表》;5、1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劳动保障大厦失业保险金申报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并参加失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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