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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计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7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日期从企业备案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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