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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7

 

佳木斯市失业保险管理局文件

 

佳失险发[2007]25号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管理局、各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函[2006]212号及黑劳社发[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核定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核定采取年初核定和按月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各参保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按月申报。


1、企业单位(指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平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参照,进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2、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要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不低于上年度全市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月平均工资的 ,按实发工资计算。


3、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实发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所在地区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缴费基数核定后如有变化,参保单位必须及时申报调整,凡未及时申报的一律按上月缴费基数计算。
三、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费基数核定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单位上月缴纳数额的110%确定当期应缴费数额
四、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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