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6月6日)从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在该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按3%(单位2%、个人1%)比例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即可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失业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在该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将告别农民工待遇。
据悉,对无锡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而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补助、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供养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住院医疗必须按规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定点机构,方可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据了解,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无锡市城镇单位就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才开始按3%(单位2%、个人1%)比例参加失业保险。此前,只需单位按2%比例为本省农村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即可,个人不用缴费。而此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条件的人员,其失业期间的待遇将以2006年7月1日缴费比例调整时间为界,分段计算生活补助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即按照2006年7月1日以前相关规定缴费的,实际缴费每满1年就享受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满多少年就领取多少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按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标准确定,但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月数,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且实行失业保险金优先计发原则。分段后各自剩余的月数合并等于或超过一年的,则相应增加1年缴费年限,并入生活补助费领取月数,但前提是此类对象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
为确保相关对象能及时享受新确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无锡市劳动保障局规定,该市城镇单位与招用的本省农村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退工备案和暂停中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步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审核窗口,办理本省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且单位要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无锡市省内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交由本人,逾期造成待遇享受受影响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无锡市省内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审核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者,失业保险金从失业登记(申领)之次月起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首月一次性发放。
本省农村劳动者在申领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本人失业保险相关信息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继续予以保留。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个人档案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免费代为保管。领取期满后3个月内,档案由本人选择自行进行处理,逾期未作处理的,代管窗口概不负责。
据悉,江阴市、宜兴市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