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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核定的原则方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7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采取年初核定和按月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各参保单位在接到核定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并将核定后的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按月申报。
企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核定要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高于平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计算。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数的核定要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不低于上年度全市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私营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要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高于平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计算。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黑劳社发[2007]35号文件规定按实发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所在地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及缴费数于法确定的,按上年工资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核定后如有变化的,参保单位必须及时申报调整。
凡未及时申报的一律按上月缴费基数计算;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费基数核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企业上月缴纳数额的110%确定当期缴费数额。《失业保险缴费核定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共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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