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确定每个人应享有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2、大病医疗补助金:大病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报销医疗费的70%,总额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不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3、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4、丧葬费、抚恤金: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丧葬费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
抚恤金标准: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供养2人的,为死者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为死者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接续80%: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申报享受特殊待遇携带的材料:
大病医疗补助金:失业证、诊断书、入院通知单病历(复印件)、药品目录、出院证明、结算单。
生育补助金:出生证明复印件、独生子女证、父母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
丧葬费、抚恤金:失业证、死亡证明、注销户口复印件、领取人身份证及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