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新 动 态     热烈祝贺佳木斯失业保险网第三次改版完成!!!  [2008年7月15日]          
 您现在的位置: 佳木斯失业保险网 >> 办事公开 >> 服务承诺 >> 文章正文
参保单位备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9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用人单位到社保局核定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开具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3、经审核同意后,原用人单位须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原用人单位自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示的批复》后,须通知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手续。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网站流量统计
     
    佳木斯市失业保险管理局 版权所有©
    信息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