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申请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应持本人失业证在生育前一个月向失业保险管理局待遇审批科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
住院期间工作人员需到医院进行核实,并将申请材料转稽核科审核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出生证明复印件
2、父母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关证明(独生子女证)
(三)办理时限
待遇审批科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三个月之内发放生育补助金。
(四)生育补助金标准及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即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