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申请
失业人员救济期间死亡的,家属要在7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享受丧葬费、抚恤金的申请
2、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转稽核科审核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3、领取
(二)申报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注销户口复印件。
2、领取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3、按户口如有供人,需供人户口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供养人的确定
同一户口上没有工作单位、没有收入、没有劳动能力的配偶、直系亲属,不满16周岁(不含上学)的子女。离异的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作为死者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三)办理时限
失业保险金发放中心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三个月之内发放丧葬费、抚恤金。
(四)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及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丧葬费标准:1,200元
抚恤金标准:
供养1人 12个月保险金2,568元
供养2人 18个月保险金3,852元
供养3人以上 24个月保险金5,136元